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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特需信托+监护双制度核心——破解老养残家庭的关键

家族办公室杂志 惠裕全球家族智库
2024-08-23


共 3648 字 约 10 分

文 |汪岩焯,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周冰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FOTT责编投稿邮箱:lynda.zeng@fott.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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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中国老龄化问题不断凸显的时刻,特需信托和监护双制度崭露头角,为解决“老养残”家庭的难题提供了一抹曙光。本文将深入探讨特需信托的核心诉求、必要性和局限性,以及监护的重要性,最终揭示特需信托+监护的双制度核心,为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问题提供了有力解决方案。


特殊需求信托的诞生,源于对父母晚年安康和残障子女未来的担忧,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核心需求。无论是老年人担心"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还是孩子担心"谁来为我养老",特需信托和监护的双重机制正在扮演着关键角色。


TIPS: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背景。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特殊需要信托客户的核心诉求和痛点



从《通知》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颁布时开始,笔者就开始接触需要特殊需求信托服务领域客户。从这一年多来的实操经验来看,对特需信托感兴趣的群体,需求最迫切的是老养残家庭,也就是父母一代到了60岁以上,甚至70岁以上,但子女中有身心障碍的人士。其次是父母老了,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导致无人养老的局面。无论各种原因,最终导致出现的局面,几乎无一例外都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形。


如果说老养残极为特殊,整体占比可能不大(但绝对人数应该不小),但是人老了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却极为普遍。这充分体现了独生子女政策等原因导致出现的中国老龄化的特点。现实中国内特需信托落地案例,几乎都是老养残情形。对于不包括残疾子女,仅仅是为了解决养老照顾的目的的案例,也在逐步增加。


老养残家庭父母的核心诉求有两个,首先是“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其次,是谁来为我养老。这种家庭的养老比一般家庭更不容易,因为其子女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父母生活能力逐渐丧失,甚至出现失能失智时,无法成为父母的监护人。所以,老养残家庭包括了照顾子女和为自己养老两种诉求。我们认为,中国的特需信托从其功能角度,也应该同时包括照顾子女和为父母养老这两种功能。本文将以老养残家庭为主要描述对象。


从老养残家庭父母的心理来讲,其最看重的是自己身故后,子女的安危。这其中最令人父母担忧的,是有无监护人;其次是虽然有了监护人,但是如何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几乎所有客户都经历了漫长的寻找监护人的过程。遍寻亲朋好友,反复试错,投入了无数的感情和金钱。到最后,几乎所有客户都不满意自己的亲朋好友。以至于,有的父母甚至情愿孩子走在自己前面,或者自己带着孩子一起走。这其中的折磨和痛苦,难以描述。或许部分原因是因为照顾身心障碍子女终生的责任实在太重,一般人无法承接。或者因为无人能够达到父母对自己亲生子女的爱的程度,父母看任何人,都无法令其放心,无论此人多么尽心尽责。总之,结果就是,父母对任何自然人监护人都不放心,即便这个人是父母另一个正常的子女。



特殊需要信托的必要性和局限性



特需信托的必要性首先表现在解决了自然人监护人的道德风险。资金放在信托账户中,父母不必担心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这是头等大事。


其次可能担心信托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费用是否太高。也有很多父母关心有无足够多的服务机构,服务体系是否全面。并且将服务体系是否全面作为考察信托公司的标准之一。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父母朴素的愿望就是“我走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并且希望一家机构解决全部的问题。如果信托公司无法找到足够多的服务机构,就表明特需信托没有用处,或者其作用无非是一个出纳、钱包。但其实,这是对信托公司不切实际的奢望。因为信托公司可以配合,但是绝没有义务建立或找到健全的服务体系。


所谓的特需信托的“局限性”,如果有的话,是从“我走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这一愿望来观察的。实际上不应该要求信托公司过于做超出其营业范围的事情。家长愿望的实现,本质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长久期合作,形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动态调整的交易结构和治理机制,这套机制的唯一目的是解决“我走了,谁来照顾我的孩子”。


从这个意义上讲,家长需要的是一套治理机制。这套机制有很多令人眩晕的专业术语,例如特需信托、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遗产管理人、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保险、资产管理、家族办公室、慈善、照护机构、信托监察人、监护监督人等等。


但是,处于顶层、核心地位的双制度核心是“信托+监护”。其他都是围绕这两个核心展开的。



特殊需要信托+监护双制度核心



特需信托从其中“挖”出一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用信托公司的信誉来提升保值增值的确定性以及保证专款专用,从而为“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做了财务兜底。但信托能接受的财产很有限。家长一直希望更多资产装入信托,以便提升孩子的生活品质。那么谁来负责装入信托?答案是监护人。谁来负责人的照顾?答案是监护人。


可见从民法典角度,法定的、唯一的、终极的负责回答“我走了,谁来照顾我孩子终生”主体,是监护人。不是信托公司。尽管信托公司做了财务兜底。监护人是那个要做决策的人。监护权利的本质是决策权,同时这份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关于监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其实有很多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5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34条规定的是监护人职责范围的广泛性,包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而35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标准。关键词有两个“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和伦理认为最可能满足这两个“最”的标准的人是谁?孩子的父母。父母走了之后,谁最能接近于满足这个“最”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但无论如何,如前文所述,父母从自己的情感标准,已经无法相信一个自然人监护人。即便是自己另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关于谁是最适格的监护人,坊间有一些关于社会监护人的探讨。我们将在今后适当时机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民法典》的监护制度的价值在于规定为监护人的人选做了安排,原则上可以做到兜底。但远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也不能解决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决策依据。


无论如何,自从特需信托制度出台。老养残家庭的家长们看到了曙光。因为由易到难有三件事情:信托、监护、服务体系。由于特需信托的出现,财务兜底大致完成了,于是可以将许久以来封闭在内心的那个痛点拿出来聊了。一个完善的架构和治理机制,有了黎明前的曙光。


目前最大的难点在于社会监护人在哪里。至于服务体系这个重资产、无止境的事情,国家、商业机构、慈善组织都在不断完善、不断发展。对家长而言,没好的有坏的。日子原本都在一天天过。特需信托+监护双核心机制,为老养残家庭,为老龄化社会下居民养老的制度顶层设计提供了答案。


结语

特需信托和监护双制度核心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兜底了财务风险,保障了父母晚年生活和残障子女的未来。虽然挑战依然存在,社会监护人的问题尚待解决,但我们看到了曙光,看到了在中国老龄化浪潮中,家庭和社会可以共同努力,为每个老年人和残障子女创造一个温馨、安康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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